山西晋商——石亩侯家
- 中华侯氏网 2010年11月5日 中华侯氏网
山西晋商—石亩侯家
多年接触晋商资料,形成了这样一个朦胧概念:山西也不是遍地皆商,富商大贾、豪门巨族大都集中在山西几个盆地、平川里,那里交通便捷,宜于人居。至于山区,闭塞、落后,是产生不了晋商的。
但有一个偶然的事情,打破了我的陈识。在太谷东北山区的石亩村,竟发现了一户晋商大族---侯家。
其实,事情很意外,2006年秋、冬之交,一位友人介绍石亩村村长侯东明来找我,说他们村发现了洪秀全的墓葬。我当即回答他:这是不可能的。洪秀全是太平天国的领袖,近代史上著名人物。他的死,人所共知;是在南京(当时称天京)病死的,怎么可能在太谷呢?但是,来访者诚心感人,我还是答应去实地考察一番。
使我更意外的是:石亩之行,没有找到什么洪秀全的墓葬,到让我发现了一户晋商。关于这家晋商的情况,至今还没有弄的很明白。但大概脉络是这样的,还颇有点传奇性。
二侯落户石亩村
说起来,石亩村的这户晋商,倒和洪秀全还有点瓜葛。听66岁的侯在林老人回忆口传的村史,侯家的发展情况如下: 据说,在明朝末年,广东花县,洪秀全的祖上,有个叫洪福旺的人,曾在江西永阳县当县令。洪福旺是个贪官,在任内搜刮了不少民脂民膏。时值明崇祯九年、十年,永阳大旱,民不聊生,上司知道了洪福旺的贪赃行为,上报朝廷,请求处置。崇祯帝降旨:命令洪福旺承担救济难民的责任。将贪污之钱财拿出来,完纳公粮、赋税,并赈济灾民。洪福旺发觉事情败露,又值当时农民运动逢起,局势不靖。于是,横下一条心,将搜刮的民脂民膏打点起来,率领全家,弃官而逃。他们一路北上,且走且问,想找一处安身立命之所。一天,来到石亩村边,看到这里山清水秀,风水甚好,就打算举家落户于此。当时,石亩村多数人姓侯,村长叫侯连福。他看到洪福旺家资富有,人丁兴旺,又交出不少入籍的费用。便答应了洪家的要求。从此,洪家在此安营扎寨,居住下来,并改侯姓,和老侯家称兄道弟。石亩村从此就有了大侯、二侯之说,二侯就是洪姓改过来的,开山祖自然就是侯福旺了。
二侯族的到来,给石亩村带来新的起色。侯福旺家资富有,热心公益。他在村里大兴土木,盖了几处院,还修了一些庙宇和通外村的道路。说不来在侯福旺手上,侯家是否已开始经商?反正石亩村从此富裕了起来。
侯家发迹北京城
侯在林老人提供:侯家发迹祖听说叫侯道生。仿佛是乾隆年间人。巧的是,我们在石亩访问的当天,不期遇到一块石碑,经仔细查阅,它正好就是侯道生的墓志铭。
实物证实:侯道生生于乾隆54年(1789年),死于咸丰8年(1853年)。他自幼读书,潜心科举,但由于“先世服贾京师,经理无人,不得以弃儒就商。”这样看来,侯家创业还要早些。但侯道生肯定是侯家商业的一位集大成者。
他在北京,一面经营商业, 一面交结权贵。将其养母李太安人含辛茹苦,抚育丧失亲母的道生成人的事迹上奏朝廷。得到乾隆皇帝的旌表,下令在石亩村修建了贞节石牌坊。我们在村中确实看到了石牌坊的遗址和遗石,证明侯道生当时的活动能量确实很大。
无独有偶,我们在一户姓张的村民院中,还发现了一块用作饭桌的石板,经辨认,它是另一位叫侯必兴的人的墓志铭。虽然碑面已剥蚀,字迹模糊。但字里行间可知:他是继侯道生后,在北京经营商业的又一人。他是侯道生的从侄子,幼年也曾读书,习举子业。但成人后,其母朱孺人因“京师生理”需人“欲其改习陶朱,继承先业。公乃弃儒就商。”侯必兴家资富有,但“自奉俭约”,给故乡办过不少好事,到同治元年下世。
两通石碑,扼要介绍了侯家的两位经商者。我想,侯家经过商的人,绝对不止此两人,但它已完全可以证实:侯家是名副其实的晋商。是在北京崛起的山西商人家族。
至于,侯家在北京做什么生意?笔者恨不得马上弄明白。可是,询问再三,今村人无一知晓。侯在林依稀记得:老年人说过:侯家在北京和洛阳都有买卖,好像开的是当铺。我推断,可能是经营钱庄、当铺之类。清季,山西人在北京做此生意是很普遍的。
山村晋商遗痕的启迪
关于石亩侯家的情况,限于资料,目前,仅能叙述这些了。
在遗憾之余,我又为石亩能保存这些第一手的晋商资料而庆幸。在石亩仅半天时间,我看到了侯家当年二、三十座楼院的遗址、街门,村里的古戏台和寺庙的遗迹,找到了上述两块墓志铭,还发现了已断为两截的侯道生曾祖父侯志肃的墓碑。从搜集晋商资料的角度来说,应该说收获颇丰了。比起平川的晋商故里,见到的实物要多得多。
由此,我想,晋商已经离我们远去了,已经成为历史。晋商的任何遗存都应算文物了。按照国家文物法令应该予以保护。但是,晋商和其他文物比起来,毕竟还离我们不远。人们往往忽略它的价值,随意抛丢、毁坏。可任何文物都具有不可再生性。丢掉了,就再也找不回来。在今天,晋商文化作为我市的重要文化遗产,被高度重视,要研究、继承和发扬。但我们对晋商现存资料却十分忽视,这是很要不得的。为此我,我建议:
一、任何人发现了晋商的实物遗存(包括笔记、账薄、碑刻、拓片),都有责任予以保护。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,登记造册。以便提供研究和妥善保存。
二、个人家中有晋商遗物,作为先人留存,可以珍藏,当然,也可以提供文管或地方史志部门保存。但作为历史资料应提供社会研究之用。不要搞资料保密,让其发挥不了作用。 当然,我这样说,不见得人人同意。但实在是为了研究、继承的需要,并不是想搞个人垄断资料。像石亩村尚存的晋商遗物,若得不到保存、利用,不是可惜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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